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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创“技改抵扣”裁判方式 重庆一案件入选最高法指导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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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访座谈会现场。重庆五中院供图

回访座谈会现场。重庆五中院供图

人民网重庆6月6日电 (记者刘政宁)6月5日,世界环境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中创新适用“技改抵扣”裁判执行方式已结案的两家企业情况进行回访。记者了解到,该案因首创以环保技术改造抵扣生态损害赔偿金的裁判方式入选了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第33批指导性案例。

这起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由重庆五中院一审、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经审理后依法判决某化工公司赔偿因非法排放废盐酸产生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和技术咨询费合计6484360元,某电力公司和某制造公司分别对该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承担3242180元的连带清偿责任,按照25%、25%及50%的比例分三期支付,并创新适用“技改抵扣”裁判执行方式。

“技改抵扣”是指上述两企业在判决生效后实施技术改造,在相同产能的前提下明显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或降低资源的消耗,且未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处罚,其已支付的技术改造费用可以凭技术改造效果评估意见和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改造投入资金审计报告,可在支付第三期款项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抵扣。

该案裁判生效后,两家企业共同向重庆五中院申请以自身环保技术改造投入抵扣其生态损害赔偿金。经该院严格依法审查执行后,同意其技改抵扣申请并于近日执行结案。

“我们的每吨产品新酸消耗量较技改前减少24.56%,每吨产品废酸产生量较技改前减少22.67%……”回访现场,涉案企业人员介绍了厂区天然气炉、危化品库房、镀锌车间、焊接烟尘收集、废酸处置、清洁能源利用等技术改造的投入情况和使用成效的介绍。“我们第一次来这个酸洗槽的时候,气味还很刺鼻,今天一点都没闻到了。”重庆五中院环资庭庭长冉崇高说。

随后的座谈会上,两家企业就其环保技术改造投入抵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的情况作了详细报告,评估和审计专家也分别介绍了两家公司镀锌技术改造效果评估、投入资金审计等情况。参与回访活动的代表委员对两家企业加大技改投入取得良好环保效果表示满意,并对法院创新适用“技改抵扣”裁判执行方式予以肯定。

冉崇高表示,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不仅仅是追究环境侵权责任,更重要的是督促引导环境侵权人实施环境修复,鼓励企业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道路,实现环境保护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如果受损生态环境无法修复或无修复必要,侵权人在已经履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基础上,通过资源节约集约循环利用等方式实施环保技术改造,经评估能够实现节能减排、减污降碳、降低风险效果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申请,结合环保技术改造的时间节点、生态环境保护守法情况等因素,将由此产生的环保技术改造费用适当抵扣其应承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环资庭副庭长黄成介绍,本案例填补了“技改抵扣”如何适用的法律空白,在“技改抵扣”案件中,人民法院应结合技术改造时间节点、技术改造目的、技术改造效果以及技术改造期间行为人生态环境保护守法等情况综合判断技改抵扣请求应否支持。该裁判规则明确“技改抵扣”的考量因素和适用条件,体现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风险预防功能,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生态效果的统一,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所规定的“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的立法精神相契合,对激励企业改进污染防治技术、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绿色转型发展等具有重要意义。

(责编:刘政宁、张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