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源:重庆青年报
8月20日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消息,近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川渝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
8月20日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消息,近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川渝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第一批)》(以下简称《不予处罚清单》)。
其中涵盖注册登记、广告、价格、市场秩序、知识产权、产品质量、认证认可、食品安全等9类市场监管领域的43项不予处罚事项,是全国首个跨省域市场监管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
《不予处罚清单》是什么?
据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不予处罚清单》是对本条法律规定的具化、细化,经营主体违反市场监管领域法律法规的行为符合《不予处罚清单》规定的适用条件的,原则上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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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下这份详细不予处罚清单
作为全国首个跨省域市场监管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有哪些特点?
1、细化不予处罚标准
《不予处罚清单》对43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适用条件和不罚类型进行了具体化、清单化规定,并对“违法行为轻微”“初次违法”“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危害后果轻微”等适用条件规定了明确的判定标准;增强了法律规定的可操作性,确保了行政处罚的规范统一。
2、实现行政处罚标准跨区域衔接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要求“完善行政处罚等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推动行政执法标准跨区域衔接”。川渝两省市市场监管局多次联合深入执法一线调研,经过反复研讨论证,对9类市场监管领域的43项不予处罚事项形成跨省域的统一适用标准,并要求川渝两省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能用尽用”原则积极组织实施《不予处罚清单》,实现了行政处罚标准跨区域衔接和统一。
3、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不予处罚清单》强调,依据《清单》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要通过责令改正、说服教育、警示告诫、约谈指导等措施,督促经营主体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实现行政处罚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哪些情形不得适用《不予处罚清单》不予处罚?当事人存在《不予处罚清单》规定的违法行为,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适用《不予处罚清单》不予处罚:
①触及“三品一特”安全底线,危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公共安全的;
②当事人趁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之机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存在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
据悉,川渝两省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出台《不予处罚清单》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推进行政执法“异地同标”“同案同罚”,助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市场监管法治一体化建设的重要举措。下一步,四川省市场监管局、重庆市市场监管局将继续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推动行政执法标准跨区域衔接和统一,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发展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来源:四川发布
编辑:张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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