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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以案释法这宗少年溺水案民法典给我们带来了哪些启示
总播放: | 更新时间:2021-03-26 12:16:10

 
重庆渝北区人民法院在洛碛镇政府广场举行巡回审判。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记者 伊永军 摄  

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3月25日23时20分讯(记者 伊永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施行。为了让《民法典》里的条文真正走进群众心里,让大家切实领会《民法典》的核心精神和具体规范,今(25)日,重庆渝北区人民法院在洛碛镇政府广场巡回审理一起少年相约游泳后溺亡的生命权案件,数百名当地群众到场旁听。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结合《民法典》中的自甘风险、监护责任等进行以案释法,大家近距离感受到了《民法典》中的具体条文在现实案例中的指导和应用。

监护人需要承担啥责任?《民法典》来释义

今日,重庆渝北区洛碛镇政府广场上人头攒动,数百名观众到场观看一起巡回审判开庭审理案件。

2020年5月16日,9名十三四岁的少年结伴在长江河道里戏水游泳时,其中一个孩子不幸溺水而亡。事后,溺亡孩子家长将另外8名少年的监护人,以及学校方、水利部门等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在今日的庭审现场,争议焦点主要围绕参与游泳少年的父母们是否尽到监护职责;事发时,同伴中是否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了受害者的溺水及死亡;学校是否尽到监管职责和安保义务等。

经过原被告双方的法庭答辩等一系列环节,法庭决定对本案择日宣判。

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针对《民法典》对到场旁听的群众进行普法宣传。

渝北区人民法院洛碛法庭庭长肖锋表示,依照《民法典》的规定,十八周岁以下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其子女的监护人,对其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监护是一种职责而不是权力,其职责主要表现在代理未成年人从事一些民事法律行为,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如果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比如未成年人侵害他人权利造成损害的,则由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进行赔偿。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也并非免除其责任,只是适当减轻责任。

肖锋特别强调,离婚以后,父母仍然是其子女的监护人,这个监护职责不因离婚而改变。如果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利造成损害的,直接抚养该子女的父母一方肯定要承担赔偿责任,没有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在直接抚养方经济困难且无力赔偿的情况下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数百名当地群众到场旁听巡回庭审。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记者 伊永军 摄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 要读懂“自甘风险”

肖锋专门提到了关于“自甘风险”的法律规定。所谓“自甘风险”,是指行为人本可以预见损害之发生而又自愿将自己置于损害发生的风险之中,当风险真的发生时,应当由行为人自己承担损害。也就是说,行为人事先了解到某项行为可能伴随着风险、损失或事故,仍然自愿为之,从而可以推定其自愿承担可能发生的后果。

肖锋表示,在《民法典》出台之前,就“自甘风险”我国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因此以前在处理这类案件的赔偿时,各个法院甚至不同的法官均难以形成统一的意见和观点。而此次《民法典》就“自甘风险”从立法上专门作出规定,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肖锋举例说,最为典型的就是在体育比赛中发生的人身损害。当事人去参加体育比赛,理应预见到在正常的体育比赛中可能会发生一定风险,比如受伤甚至死亡。只要其他参加人按照体育比赛的规则正常参赛,那么即使造成了受害人的损害,其他参加者也并不承担赔偿责任。

肖锋表示,通过此案进行巡回审判,让更多的人包括学生、家长现场旁听,主要目的是宣传《民法典》,让大家可以形象地了解《民法典》中的具体条文,并且也让大家平时自觉绷紧法律这根弦,做个守法好公民。比如,以后孩子们再想结伴去游泳,无论他们自己还是家长、学校,都会仔细想想这可能带来的后果,以达到教育、警示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