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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时习之|4.5万条个人信息非法获利3.4万元 被告人被判赔偿

本文来源:人民网 阅读:1736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颁布以来,民法典为公民权利提供了更全面的保护。关注网络虚拟财产安全、加大个人信息保护力度、惩治网络暴力等问题......数字时代,民法典对权利的保护也向数字空间不断延伸。在第三个“民法典宣传月”,人民网推出“学法时习之・‘典’亮网络”系列策划,以案例阐释民法典为人们的数字生活带来的改变。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法院认为,本案中,孙某在未取得相关主体同意的情况下,非法获取含有自然人姓名、电话号码、电子邮箱的个人信息,并以牟利为目的将获取的4万余条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出售。孙某的行为属于非法收集、买卖个人信息的大规模侵权行为,侵害了承载在不特定社会主体个人信息之上的公共信息安全这一公共利益,构成对公共信息安全领域的社会公共利益侵害。

资料来源:浙江法院网

编辑:温璐

设计:马婷

(责编:温璐、邓志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