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速“8小时”销赃数十箱茅台,成都高新两男子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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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他人犯罪,不劝其收手,还协助销赃?近日,成都高新法院审结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

案情回顾

2022年1月22日3时许,两名男子拾某(在逃)、仁某(在逃)伙同他人驾驶面包车,强行撬开某店铺后盗窃数十箱茅台酒。同时,被告人江某某、蒲某驾车在案发现场附近出现。5时许,两辆车出现轨迹重合。同日10时许,两名被告人在重庆以321800元的价格出售22箱零2单瓶茅台酒给烟酒回收店老板,老板以现金方式支付全部钱款。

店铺发现被盗后,于当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对此展开调查工作,根据编号一致的茅台酒与交易现金冠字号一致的10000元现金,将两名被告人江某某、蒲某挡获归案。

在多次审讯过程中,两名被告人对案发当时出现在案发地附近的供述存在矛盾,对凌晨出发去重庆的行程内容、售卖白酒等事实不能做出一致供述,但因作案人均未归案,两名被告人拒不供述销赃事实。随后,成都高新检察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成都高新法院提起公诉。

本案由何良彬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李黎,人民陪审员郭晓玲组成合议庭,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江某某、蒲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情节严重。本案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大致相当,因此不区分主从。根据二人的前科犯罪情况、上游犯罪的性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情节、后果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综合量刑。

据此判决被告人江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蒲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一审宣判后,蒲某、江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成都高新法院

编辑:张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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