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北海:30年前200万元接盘“烂尾楼” 如今因公园扩建拆迁补偿为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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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北京工作多年的李某阁,说他已成为广西北海人,因他以商人身份在北海生活了30多年。可这30多年,用他自己的话来说就是“做了一场噩梦”。

上世纪九十年代初,他拿出200万元接手了北海的一个烂尾楼——“绿化站综合楼”。当时,他与绿化站双方约定,建成后共六层建筑中,一到四层他有11年的使用权,后来又延长到38年。可是,2017年因中山公园改造,这栋六层的建筑需要拆除,而还剩十多年使用期的建筑当然涉及赔偿,也就从这时起李某阁的噩梦开始了。

600万赔偿款变成了0元

2017年,北海市中山公园改扩建项目正式启动,按照规划,北海市绿化站综合楼要拆除,改建成公园东大门。李某阁告诉独角新闻,“园林局、绿化站刚开始通知我这楼要拆除时,有关领导与我协商将赔偿金额初定为660万元,最终确定为600万元,有正规的评估报告。”在李某阁出具的一份《关于中山公园和长青公园升级改造项目有关建构筑物、游乐设施拆除的工作方案》中可以看到,“1992年市绿化站与北海滨海公司(李某阁为法人)联合开发,合同期38年(1993年3月至2031年3月)。若提前终止合同回收,滨海公司要求赔付不少于600万元”。


然而,到了2018年3月,北海市绿化站突然贴出一纸《通知》,表示该房产根据需要将依法回收处置,要求所有租户限期搬离。之后,绿化站又一纸诉状将李某阁告上法庭,称绿化站与李某阁之间的合同按照11年使用期的约定早已到期,要求他将综合楼一至四层使用权立即返还。


李某阁说,看了这个《通知》后,他觉得很无奈,如果按这个通知的内容,他不仅不能得到赔偿,反而还要付给绿化站超过11年使用期那部分的租金。可是,李某阁没有想到,当地法院就这么判了。


38年变成11年

2018年12月,围绕赔偿的诉讼,在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原告北海市城市绿化站要求李某阁等无偿退出综合楼,且使用年限从38年变成了11年。理由是,11年使用期双方是有合同约定的,而38年没有合同约定。

李某阁表示,“法院认定的关键一点是双方有没有签订延期至38年的合同。1998年绿化站授权我去办理房产证时,我向房管局递交20项文件材料,其中就有那份合同,但是现在无故消失了。”2019年6月10日,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曾向北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一份调查令,调取该楼的相关证据,其中有四份材料“不见了”。李某阁称,其中遗失的第12号文件就是那份关键的《合作补充合同书》。由于证据不全,得不到法院支持,李某阁和他的代理律师又拿出政府有关文件及各部门会签记录等证据,但法庭也不予认可,判决李某阁腾退房屋,且无任何补偿。李某阁不服,上诉到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北海市中院撤销原判,发回复审。

海城区法院重审认定了38年使用期的合法有效性,但从2009年5月使用满11年开始,每年要向绿化站交纳3万余元的管理费,房子照样腾退。李某阁又上诉到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这次法院按年限给他的200万元计算返本。可是,90年代的200万元怎么能按现在的200万元来比较,在动迁补偿案例中,没有这样的法规和计算方式。他这些年招租很不理想,前期200万元投资还没回本,如今却拿不到任何补偿款,绿化站还要求租户限期搬离,意味着他跟租户签订的合同违约,还需要承担另外的违约损失。

绿化站对法院的判决也有不同意见,于是,双方申请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院再审,但被自治区高院全部驳回。

自治区高院的回复

因北海市中山公园改造引发的这起诉讼至今还没有最终结果,截至独角新闻发稿时,中山公园改造工作已经停止,时任园林局局长刘某旭已被捕入狱,原定被拆除的建筑物亦保留着荒废的状态,彷佛一切都陷入停滞。

李某阁的赔偿之路很艰难,但他不死心,仍在通过各种方式表达诉求。近期,他收到自治区高院的回复“你提出的情况将在2024年9月28日前结办”。对于其结办方式和内容,李某阁很是期待。

独角新闻“拍案说法”栏目律师观点:

一、在拆迁补偿方面,不同的省区市都有相关的政策和法规,不同产权或承租的房屋,都有相关的补偿规定和办法,动迁时,应按这些条款来执行,不然,便属违法违规拆迁。

二、凡按相关法规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涉及强迁的,都要经法院判决,不然就是违法。

三、经查阅大量的国家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的相关法律法规,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拆迁的补偿方法,没有法律法规依据。